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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关于新疆资源开发的新政策的通知

  • 作者:  来源:新疆晨报  日期:2009-1-21 0:35:36
  •     晨报讯:这几天,在疆内开采煤炭资源的企业陆续接到一份关于资源开发的新政策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这些企业开始缴纳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
        “这项政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联合制定和签发。”近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的征收标准是每吨两元,按年度年产量上缴,每家企业年度应缴纳的特别调节费总额=企业年度年产量菖特别调节费征收标准菖回采率 (回采率=采出煤量/动用储量菖100%)。
        该负责人说,在此调节费征收之前,煤炭企业是按取得的采矿权和探矿权来缴纳采矿权价款和探矿权价款。此调节费政策执行后,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建有矿山并取得采矿权缴纳过采矿权价款的企业,不用再缴纳特别调节费,但已取得探矿权并缴纳了探矿权价款的企业,与今年应缴纳的特别调节费抵扣,直至抵完。
        已在2007年整合新疆煤炭资源210亿吨的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公司一位负责人表示,他们将按该政策在今年缴纳特别调节费。
        “特别调节费的征收政策是按照国家煤炭资源要有偿使用的精神,更好地保护煤炭资源有效利用、节约利用而制定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说,特别调节费征收额与每家企业的回采率挂钩,企业节约化程度高,回采率高的,相应缴纳的费用标准低,但如果回采率低,开采浪费多的就多缴纳。
        近年来,新疆煤炭产量大幅增加,2007年突破5000万吨,2008年则超过6000万吨,目前在疆的煤炭资源开发企业200多家。
        (本报记者 席永梅)
    □延伸阅读
        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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